1. 禁止使用童工
1.1. 絕對禁止使用窟工,堅決反對任何使用童工的行為,不與任何故意使用童工的供應商合作。招工時必須采取有效方法鑒別工人的真實年齡,確保工人入職時至少達到16周歲,防止因工人虛假年齡文件而誤招童工。
1.2. 當發現有誤招童工后,必須立即停止其工作,指定專人安排身體健康檢查,查清原因,并通知當地勞動局;如果該痲工身體健康,則經勞動局同意安排專人將其送到父母身邊,公司負責全部費用;如果需要治療,則公司應負擔全部費用直至痊愈;必要時公司提供適當的經濟資助和其它資源,確保該童工完成法定義務教育。
1.3. 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和發展不安全或危險的環境中。公司須按照當地法規的要求,避免未成年工從事帶有危險性的工作,其中包括:高體力勞動工作、夜間工作及接觸化學或危險品的工作等。已經錄用的未成年工由人事部登記在《未成年工登記表》中,并到公司當地的勞動站備案。
2. 禁止強迫和強制性勞動
2.1. 尊重工人自由權利,包括雇傭自由,辭工自由,加班自由及行動自由等。不得使用強迫、抵押I抵債、契約束縛或非自愿的監獄勞工,禁止奴役和販賣勞工。包括已剝削為目的,通過威脅、強迫、壓制、誘拐或欺詐的手段來運輸、窩藏、招聘、轉讓或接收非自愿人士。所有工作必須自愿,員工有權在完成標準的工作時間后離開工作場所,員工在給公司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終止聘用合約。
2.2. 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勞動自由的行為以迫使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資、福利、財產或證件,如扣押身份證件、護照、工作許可證、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資、使用監視或監聽器、強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廠等,同時,也需要求為公司提供勞工的相關方執行此項要求。
3. 健康與安全
3.1. 提供并維護安全衛生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勞動條件,并定期提供給員工有效的健康和安全指示,包括現場指示,(如必要)專用的工作指示。
3.2. 聘請安全衛生專業人士負責安全衛生工作,安排定期檢查及檢測,評估公司活動的安全衛生狀況,減少潛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意外事故。
3.3. 定期安排安全培訓,包括入職培訓和調職培訓,以及在發生事故崗位的員工進行培訓,確保員工安全地使用機器和工作。
3.4. 定期安排急救、滅火和疏散逃生演習。
3.5. 建立合適的事故報告和調查制度,鼓勵工人報告事故和不安全因素。
3.6. 根據需要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個人保護裝置,并定期更換。員工因工作時受傷,公司提供急救并協助工人獲得后續的治療。
3.7. 提供基本的生活福利設施,提供清潔的飲水。
3.8. 評估工作行為之外孕婦所有的風險,并確保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其健康和安全的風險。
3.9. 所有人員有權利離開即將發生的嚴重危險,即使未經公司準許。
4. 保障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
4.1. 所有人員有權自建、參加和組織工會,并代表他們自己和公司進行集體談判。公司尊重員工的這項權利,并切實告知員工可以自由加入所選擇的組織。員工不會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報復。公司不會以任何方式介入這種工人組織或集體談判的建立、運行或管理。公司保證工人能夠在不用擔心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問題與管理層溝通。公司建立并維持申訴和投訴程序,調查和處理員工的意見和投訴,并將結果通報給工人代表。
4.2. 在結社自由的集體談判權利受法律限制時,公司允許工人自由選擇自己的工人代表。
4.3. 公司保證參加工人組織的人員及工人代表不會因為工會成員或參與工會活動而歧視、騷擾、脅迫或報復,員工代表可在工作地點與其所代表的員工保持接觸。
5. 禁止歧視
5.1. 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視行為,在制訂和執行有關招聘、工資、福利、培訓、升職、解雇或退休等的要求時,堅持公平、平等的原則,不得因員工的人種、種族、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國籍、宗教信仰、政治派別、懷孕、婚姻狀況、殘疾、社團成員資格等方面的不同而采取歧視行為,不干涉員工在上述方面的信條、規范和特定的權利。另外,不得強迫工人或準工人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查,比如乙肝檢查等。
5.2. 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女工、特別是懷孕女工的行為以及要求員工做懷孕或童貞測試。
6. 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騷擾、脅迫、威脅、凌辱或剝削以及精神或身體強迫性質的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7. 建立申訴和投訴機制,發現有歧視行為,可以直接向工人代表,更高層經理甚至總經理投訴;公司應安排沒有利益沖突的人員查清事實,及時采取糾正行動。
8. 懲戒性措施
8.1. 公司應對所有人員予以尊嚴和尊重,公司不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侮辱,不得殘暴和不人道地對待工人,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身體壓迫或口頭辱罵;也包括威脅、恐嚇要進行任何此類行為也不以粗暴、非人道的方式對待工人。
8.2. 公司應根據國家法規合理制訂懲罰性措施,旨在警示、教育和幫助違反勞動紀律的工人,但不允許對員工采取直接的經濟處罰,如扣取員工工資等。
9. 工作時間
9.1. 公司遵守適用法律有關工作時間和公共假期的規定。周工作時間不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每周七天應當允許工人至少休息一天。
9.2. 任何加班工作必須在員工自愿和符合法律的情況下進行,同時所有加班工作都可得到法定要求的工資。
9.3. 嚴格控制未成年工加班,不得安排孕婦上夜班,控制孕婦加班時間,禁止強迫工人加班。
10. 報酬
10.1. 公司保證在一個標準工作周內所付工資至少達到法定或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并滿足員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10.2. 不得克扣工人工資,不得采用扣減工資的方式懲罰工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10.3. 這種出于懲戒扣減工資得到國家法律許可;
10.4. 獲得自由集體談判的同意。
10.5. 公司在每個支薪期向員工清楚詳細地定期以書面形式列明工資、待遇構成;并保證工資、待遇與所有適用法律完全相符。工資以法定貨幣支付或者通過銀行帳戶支付。工資應支付給工人本人,除非工人書面授權他人代領。
10.6. 所有加班均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及時通過工資條將工資支付憑據發放給工人。
10.7. 公司保證不采取純勞務承諾書安排,連續的短期合約及I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避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11. 道德規范
11.1. 廉潔經營:公司所有的商業活動應遵循最高的誠信標準。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等行為,監控承諾、提供、給予或接受任何賄賂物品的不當行為,建立監控及投訴舉報程序及方式確保符合廉潔經營的要求。
11.2. 無不正當收益:不得提供或接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公司的海外辦事處應遵循海外反腐敗法及本公司道德規范的要求。
11.3. 信息公開:依照適用的法規和主要的行業慣例公開有關商業活動,組織架構等信息。
11.4. 知識產權:應尊重知識產權。在轉讓技術和訣竅時應妥善保護知識產權。
11.5. 公平交易、 廣告和競爭:應當制定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的標準并應當提供保護客戶信息的措施
11.6. 身份保密:應建立程序保護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并為其做好保密措施。并制定相應的溝通反饋流程,保證員工及供應商等能提出任何問題,但不需擔心遭到打擊報復。應對有業務往來的所有人士(包括供應商、客戶及員工等)的個人信息保密,收集、存儲、處理、傳輸和共享個人信息時,參與者應遵守與隱私和信息有關的法規。
11.7. 在采購礦物時秉承負責任的態度:應承諾,在合理的情況下確保,在制造的產品中所含的銅、錫、鉭和金銀不會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或受益于剛果民主共和國或其他周邊國家/地區踐踏人權的武裝組織。應對這些礦物的來源和監管鏈實施禁止審查,并在客戶要求時提供相關的審查措施及進行相應的不適用沖突地區礦產的承諾。此項要求同時需要傳達給下級供應商遵守和執行。